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2016年)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印发《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扶贫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现就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脱贫实效为依据,以群众认可为标准,建立严格、规范、透明的贫困退出机制,促进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在2020年以前有序退出,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对稳定达到脱贫标准的要及时退出,新增贫困人口或返贫人口要及时纳入扶贫范围。注重脱贫质量,坚决防止虚假脱贫,确保贫困退出反映客观实际、经得起检验。
——坚持分级负责。实行中央统筹、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市(地)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统一的退出标准和程序,负责督促指导、抽查核查、评估考核、备案登记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本地脱贫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抓好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地)县汇总数据,甄别情况,具体落实,确保贫困退出工作有序推进。
——坚持规范操作。严格执行退出标准、规范工作流程,切实做到程序公开、数据准确、档案完整、结果公正。贫困人口退出必须实行民主评议,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必须进行审核审查,退出结果公示公告,让群众参与评价,做到全程透明。强化监督检查,开展第三方评估,确保脱贫结果真实可信。
——坚持正向激励。贫困人口、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一定时期内国家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对提前退出的贫困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脱贫摘帽。

三、 退出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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