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2024年)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进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更好地总结试点经验,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的期限延长三年至2027年10月22日。延长期满,国务院应当就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2022年)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2004年)
-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指数行为管理办法(2024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1年10月18日答记者问(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19年)
-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