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工作,保证产品成本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批发零售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采矿业、交通运输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文化业以及其他行业的企业。其他未明确规定的行业比照以上类似行业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保险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是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商品、提供的劳务或服务。
本制度所称的产品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等,以及不能直接计入而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的各种间接费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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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菲律宾经贸创新发展示范园区的批复(2023年)
- 中国的防扩散政策和措施(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抗战纪念设施、遗址名录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的决定(1978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3年)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