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1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
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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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海南南海研究中心更名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典当行业监管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无锡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4年)
- 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2018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2007年)
-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