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有关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有关行为。
第三条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并上市的挂牌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全国股转系统披露。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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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2001年)
- 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1999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年)
-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2021年)
- 全国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3年)
-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06—2010年)的批复(2006年)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