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众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众公司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众公司不适用的,公众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披露时作出相应说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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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1999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有效性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20年)
- 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