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3号,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公众公司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重组报告书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公众公司根据自身及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可在本准则基础上增加有利于投资者判断和信息披露完整性的相关内容。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众公司不适用的,公众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调整,但应在披露时作出相应说明。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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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2025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四批)(2014年)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2017年)
-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
- 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法槌的通知(200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