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业保险业监管统计管理,规范监管统计行为,提升监管统计质效,落实统计监督职能,促进科学监管和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理财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是指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的以银行保险机构为对象的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信息服务、统计管理和统计监督检查等活动,以及银行保险机构为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开展的各类统计活动。
本办法所称监管统计资料,是指依据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统计要求采集的,反映银行保险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数据、报表、报告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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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统计管理规定(2013年)
- 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1995年)
- 关于深化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2000年)
-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2015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2004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河北雄安新区规划纲要》的批复(2018年)
- 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的决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