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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