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根据《金税三期工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包括项目的预算编制和审核、资金的支付和会计核算、预算的执行和监督等。
第三条
金税三期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中列明的数据中心(南海)土建工程中的工程费用、工程其他费用和预备费,以及信息系统工程中的硬件购置费、系统软件购置费、应用系统定制费、系统集成费、其他费用和预备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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