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货运、邮递、快件和旅客携带等方式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依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管理。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书包括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和物种证明。
进出口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以下简称商品目录)中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列入商品目录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
进出口列入前款商品目录中的其他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实行物种证明管理。
商品目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濒管办)和海关总署共同制定、调整并公布。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1年4月15日)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2009年)
-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2024年)
- 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萧山市余杭市设立杭州市萧山区余杭区的批复(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3年)
- 民政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