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软件产品管理,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软件产品(含国产软件和进口软件)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开发并自用的软件以及委托他人开发的自用专用软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本办法所称的国产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本办法所称的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 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的决定(2020年)
- 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2016年)
- 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