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2024年)
说明
一、
《跨境服务贸易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统一列出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当地存在、金融服务跨境贸易等方面对于境外服务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务(通过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模式)的特别管理措施。《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境内外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待遇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二、
境外服务提供者以商业存在模式提供服务的,适用《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对境内外服务提供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
三、
境外服务提供者不得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中禁止的服务;以跨境方式提供《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之内的非禁止性领域服务,按相应规定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5年)
- 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2018年)
-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1990年)
- 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2016年)
- 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互联网+旅游”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青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