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2001年)
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1〕41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对出版物、电影拷贝的增值税政策和电影发行的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 在2005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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