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兑付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部代理发行2012年地方政府债券(以下简称地方债)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债,是指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作为债务人承担按期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责任,由财政部代理发行、代为办理还本付息和拨付发行费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地方债期限为3年、5年,利息按年支付,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条
地方债发行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债券发行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行额度。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违法违规建设钢铁项目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2004年)
- 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后持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
- 保监会关于加快业务结构调整进一步发挥保险保障功能的指导意见(2009年)
-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派劳务人员(研修生)培训资格证书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关于修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