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规定(2010年)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借入次级债务行为,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次级债务,是指证券公司经批准向股东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先于证券公司股权资本的债务。
前款所称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是指依法设立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第三条
次级债务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
第四条
证券公司借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的次级债务为长期次级债务。长期次级债务应当为定期债务。
长期次级债务可以按一定比例计入净资本,到期期限在5、4、3、2、1年以上的,原则上分别按100%、90%、70%、50%、20%比例计入净资本。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2012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二批)(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2007年)
- 关于设立市(地)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意见(2004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
-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
- 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2023年)
-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