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临床研究的若干规定(2000年)
一、 药品临床研究包括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放射性药品、国外药品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以及进口药品的临床验证。药品临床研究应遵循《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
二、 进行药品临床研究,须由申办者在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中选择临床研究单位(负责单位和协作单位);在非基地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研究须填报药品临床研究申请表(表1),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三、 选择药品临床研究单位的基本原则:
(一)
Ⅰ——Ⅲ期临床试验的研究单位,应是国家药品临床研究基地,若因特殊需要选择非基地医疗机构参加药品临床研究,应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医疗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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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 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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