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规定(2000年)
为了规范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核算,根据“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对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及其他各项补助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
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
对于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报经批准后,冲销“长期应付款”科目,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如有拨款结余需上交的,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项目。
三、
除上述情况外,如属于按销量或工作量等和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贴,应于中期期末和年度终了,按应收的补助金额,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定额补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除此之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补助,公司应于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2007年)
- 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6月26日2)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2023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2023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 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