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三)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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