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电力监管条例》、《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监控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力监控系统运营者以及与其相关的规划设计、研究开发、产品制造、施工建设、安装调试等单位。
第三条
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坚持“安全分区、网络专用、横向隔离、纵向认证”结构安全原则,强化安全免疫、态势感知、动态评估和备用应急措施,构建持续发展完善的防护体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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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3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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