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
一、 分类目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62号,简称《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促进消费结构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85号,简称《指导意见》)要求,为科学界定生活性服务业范围,建立生活性服务业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制定本分类。
二、 概念界定与分类范围
生活性服务业是指满足居民最终消费需求的服务活动。分类范围包括十二大领域:居民和家庭服务,健康服务,养老服务,旅游游览和娱乐服务,体育服务,文化服务,居民零售和互联网销售服务,居民出行服务,住宿餐饮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居民住房服务,其他生活性服务等。
三、 编制原则
(一)
以国务院有关文件为指导。本分类按照《规划》和《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确定生活性服务业的范围。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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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200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2年)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甲醇汽车应用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0年)
-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批复(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