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煤矿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行政复议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和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煤矿和有关人员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年)
-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设上海嘉定等出口加工区的复函(2005年)
- 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2010年)
- 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2009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浙江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