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0年)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此复。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
- 农药管理条例(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
- 中方就美国军事侦察飞机撞毁中国军用飞机事向美方表明中方严正立场(2001年)
-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9年)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2008年)
- 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8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