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普查档案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普查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结合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污染源普查档案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及实物等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普查档案的义务。凡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四条
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将档案工作纳入污染源普查工作规划,建立污染源普查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实行同步部署、同步管理、同步验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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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2020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5号(2010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2006年)
- 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