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2019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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