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决定(2019年)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等要求,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民政部立法工作规定》(民政部令第51号)和《民政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审查办法》(民政部令第4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以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
一、 决定予以废止的部门规章
(一)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
(二)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29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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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注册办法(2006年)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南昌、新余、景德镇、鹰潭、抚州、吉安、赣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
-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关于加强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和地图市场监管的意见(2005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决定(二)(201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
-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制度文件的决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突尼斯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