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入住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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