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和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和规范残疾人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服务机构是指国家、社会和个人举办的,依法登记的专门为残疾人提供供养、托养、照料、康复、辅助性就业等相关服务的机构。属于综合性社会福利机构中内设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的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等规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不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人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服务对象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入住残疾人服务机构的残疾人应当遵守机构的规章制度。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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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2年)
-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6年)
-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2008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9年)
-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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