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检察人员严格执法、依法办案,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执法过错,是指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故意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或者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案件实体错误、程序违法以及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行为。
对具有执法过错的检察人员,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一致、责任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2020年)
- 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增补国家民委兼职委员单位和调整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4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2008年)
- 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2011年)
-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