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2023年)
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违法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 总体要求
第一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提高办案效率,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醉驾案件办理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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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关于贯彻落实区域发展战略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徐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