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2022年)
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 合议庭可以通过指定或者随机方式产生。因专业化审判或者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轮换交流。属于“四类案件”或者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以按照其职权指定合议庭成员。以指定方式产生合议庭的,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原合议庭成员及审判辅助人员均不得参与办理。
三、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2号(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决定(2011年)
- 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9月)
-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3号(2005年)
- 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 2013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3年)
-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