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的意见(2022年)
为了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合议庭运行机制,明确合议庭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合议庭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阅卷、庭审、评议、裁判等审判活动,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结果等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二、 合议庭可以通过指定或者随机方式产生。因专业化审判或者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需要,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轮换交流。属于“四类案件”或者参照“四类案件”监督管理的,院庭长可以按照其职权指定合议庭成员。以指定方式产生合议庭的,应当在办案平台全程留痕,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庭长指定。院庭长参加合议庭的,由院庭长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成员确定后,因回避、工作调动、身体健康、廉政风险等事由,确需调整成员的,由院庭长按照职权决定,调整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在办案平台标注原因,或者形成书面记录入卷备查。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另行组成合议庭”的案件,原合议庭成员及审判辅助人员均不得参与办理。
三、 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审判长除承担由合议庭成员共同承担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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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财政税收工作问题(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1年)
- 银保监会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山东省烟台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3年)
-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二〇二三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2014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