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2017年)

为规范人民法院对执行款物的管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参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执行款物,是指执行程序中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经管的财物。
第二条 执行款物的管理实行执行机构与有关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财务部门应当对执行款的收付进行逐案登记,并建立明细账。
对于由人民法院保管的查封、扣押物品,应当指定专人或部门负责,逐案登记,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
执行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进行管理,设立台账、逐案登记,并与执行款物管理部门对执行款物的收发情况每月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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