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2010年1月9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的施行,依照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改前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适用于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但本办法以下各条对申请日在2010年2月1日前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申请授予的专利权的特殊规定除外。
第三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第四条
2010年2月1日以后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该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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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10年)
-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2016年)
- 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2021年)
-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2019年)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24年)
- 外交部驻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