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

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第二款“(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删除。
二、 将第十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
三、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大陆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
“(四)依照《条例》第七条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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