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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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2001年)
- 交通运输部货运枢纽(物流园区)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
-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上海市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管制刀具认定标准(2007年)
-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