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强化质量责任追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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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198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