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邮政行业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促进邮政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规定》、《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和使用寄递服务涉及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寄递服务用户个人信息(以下简称寄递用户信息),是指用户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包括寄(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单位名称,以及寄递详情单号、时间、物品明细等内容。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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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武汉航空口岸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3年)
- 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1999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1949年)
-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8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2001年)
-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2022年)
-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