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了推动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对外开放,促进铁路货物运输业的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有关铁路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国投资者以合营方式(包括合资、合作两种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以下简称铁道部)负责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审批。
第四条
国家依法保护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经营铁路货运业务,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章,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和既有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中外合营铁路货运公司应当接受铁道部和国家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废止《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6年)
- 公安部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大嶝对台小额商品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盐城海盐博物馆冠名问题的复函(2006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10月13日答记者问(2000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
- 在会见第二十七届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时的讲话江泽民(2000年)
-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上污染应急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