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2005年)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和《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为确保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计划(简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的顺利实施,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培养工作的社会效益,促进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特制订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和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工作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增强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中的战略作用。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坚定地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为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的发展乐于奉献、具有较高科学人文素质和创新能力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逐步缓解和扭转西部和民族地区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匮乏的状况,改善少数民族人才的层次结构,提升少数民族人才存量的综合水平,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伟大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支撑。
二、 培养任务、主要措施和计划管理
(一)
2006年度的招生规模为2500人,其中博士生500人,硕士生2000人;到2007年度招生规模为5000人,其中博士生1000人,硕士生4000人。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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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 关于废止《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政府督查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的通知(2021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7年)
- 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管理方案(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8年)
- 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19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