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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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有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的意见(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民用机场飞行程序和运行最低标准管理规定(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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