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规定(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航空运输价格管理,促进航空运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航空运输价格(以下简称国际航空运价),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与境外地点间的定期航空运输业务时,运送旅客、货物的价格及其适用条件。
国际航空运价包括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和国际航空货物运价。
国际航空旅客运价包括旅客公布运价和旅客非公布运价,国际航空货物运价包括货物公布运价和货物非公布运价。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依职责统一负责国际航空运价监督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职责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国际航空运价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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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
- 关于发展新型建材的若干意见(2000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
- 法官行为规范(试行)(2005年)
-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05年)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