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银行业保险业市场秩序,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的权限。
银行保险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银行保险监管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本办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的种类和幅度,应当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相匹配。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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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57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2021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20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9月12日答记者问(2000年)
-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9号(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摩尔多瓦共和国关于在21世纪继续加强全面合作的联合声明(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