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主要包括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对于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级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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