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决定
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废止《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令第60号,2004年3月12日发布),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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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情况的报告(2003年)
- 关于调整和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意见(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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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2024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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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