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报名人员、应试人员、考试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试纪律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司法部负责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考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理。
监考人员根据本办法规定对有关违纪行为进行现场处理,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全面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2020年)
- 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工资的通知(2000年)
-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2002年)
-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人员(2006年2)
- 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决定(2001年)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