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家级公益林的区划界定适用于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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