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申请享受减免税办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当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
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时以前年度亏损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中国进出口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的批复(2015年)
-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决议(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伊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国务院关于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关于保险公司经营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2015年)
-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