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10年)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监管依法进行,规范电力监管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电力监管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电监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向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电监会负责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制工作部门)是电监会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电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封存文件资料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有关许可证等证书的变更、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电力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等证书,或者申请电力监管机构审批、登记有关事项,电力监管机构没有依法办理的;
(五)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发电企业在电力市场中所占份额比例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六)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发电厂并网、电网互联以及发电厂与电网协调运行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七)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电力市场向从事电力交易的主体公平、无歧视开放以及输电企业公平开放电网的处理决定不服的;
(八)认为电力监管机构在电力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九)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有关电力企业信息公开的决定不服的;
(十)对电力监管机构作出的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电力监管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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