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201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近年来,我国短缺药品供应保障不断加强,取得积极成效,但仍面临药品供应和价格监测不够及时灵敏,药品采购、使用、储备以及价格监管等政策有待完善,违法操纵市场抬高价格现象在一些地方仍较突出,部分已出台措施尚需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更好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提高监测应对的灵敏度和及时性
(一)
加强协同监测。搭建国家短缺药品多源信息采集平台,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监测机制,实现原料药和制剂在注册、生产、采购、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联通共享,细化可操作的监测和预警标准,实时动态监测预警并定期形成监测报告,加强协同应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各相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实施。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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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督查工作的通知(200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许仕仁任职的通知(2005年)
- 构建高质量伙伴关系开启金砖合作新征程——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次会晤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2005年)
-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9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2年3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