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江西省上栗县“3.11”特大爆炸事故情况的通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今年3月11日,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发生特大爆竹爆炸事故(以下简称“3.11”事故),死亡33人,其中在校中小学生13人,未在校的未成年人2人;受伤12人。这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现将“3.11”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 事故的直接起因和深层次原因
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东源乡石岭花炮厂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该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花炮用药标准,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违章指挥,以及工人违章操作是造成这起重大事故的直接原因。
萍乡市及上栗县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领导不力,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烟花爆竹行业出现的新情况,未能及时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有关职能部门监督管理工作严重失职,使事故隐患严重的石岭花炮厂得以长期违章生产,是造成这起重大事故的重要原因。如上栗县公安局明知石岭花炮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仍为其发放了25张《爆炸物品运输证》;上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违反规定,在石岭花炮厂未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其营业执照进行了年审;上栗县花炮局和乡镇企业管理局管理松弛,未能履行行业管理职责;上栗县东源乡党委、政府疏于管理,虽然对石岭花炮厂进行了安全检查,但对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未落到实处;东源乡石岭村党支部、村委会对石岭花炮厂存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放任自流等等。
二、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对事故直接责任人、石岭花炮厂法人代表沈志明和非法订立产品购销合同的伟丽花炮厂负责人黄伟等4人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萍乡市副市长肖伏芝、桑吉华,上栗县县委副书记、县长王龙章和上栗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何平基,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人员等28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撤职、降职和党内警告、开除党内职务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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