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象山海关的批复(2001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象山县海关机构的请示》(浙政发〔1999〕1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设立象山海关(正处级),隶属宁波海关。
二、 核定象山海关人员编制30名,由海关总署从现有编制总额中调剂解决。所需人员从地方党政机关现有人员及大学毕业生、军队转业干部中选调,不从社会上招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