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的批复(2024年)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涉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权限的请示》(琼府〔202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自本批复印发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海南自由贸易港农作物种子进口、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审批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实施。
二、
海南省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后的承接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接得住、管得好。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农业农村部同意后实施。
三、
期限届满前,农业农村部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总结评估,就是否延期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
附件:
国务院决定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目录
国务院
2024年7月30日
附件
国务院决定同意海南省人民政府
暂时行使有关行政审批权限目录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2007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规划投资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05年)
- 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1979年)
-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