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决定(1990年)
国务院决定对《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作如下修改: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三、四款:
租赁经营合同未规定纠纷处理办法,但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后或发生纠纷时达成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受理该仲裁案件。
当事人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4年第13号(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农业部(2000年)
- 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批复(2012年)
- 国家物联网发展及稀土产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新时期中小学图书馆建设与应用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
- 税收执法督察规则(2013年)
-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年)